丹陽危廢儲存車間廢氣處理工藝工業(yè)固體廢物在存放和處理過程中會產生部分廢氣成分;這些廢氣成分將會引起周邊地區(qū)不同程度的污染,影響周圍住戶和現場工作人員的身心健康,根據國家出臺的各項環(huán)保法律法規(guī)和貴公司的環(huán)保意識,
本次項目主要是處理危廢庫及物化車間、卸車間及上料間產生的廢氣;其成分主要由硫化氫、氯化氫、氟化物、苯、甲苯、二甲苯、氨氣、醇類、硫醚類、醛類和烴類化合物等氣體組成,成分復雜;廢氣治理量為1套120000m3/h。
應依據環(huán)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危險廢物集中貯存設施的位置及其與周圍人群的距離,并經具有審批權的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可作為規(guī)劃控制的依據。 在對危險廢物集中貯存設施場址進行環(huán)境影響評價時,應重點考慮危險廢物集中貯存設施可能產生的有害物質泄漏、大氣污染物(含惡臭物質)的產生與擴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風險等因素,根據其所在地區(qū)的環(huán)境功能區(qū)類別,綜合評價其對周圍環(huán)境、居住人群的身體健康、日常生活和生產活動的影響,確定危險廢物集中貯存設施與常住居民居住場所、農用地、地表水體以及其他敏感對象之間合理的位置關系。
總貯存量不超過300Kg(L)的危險廢物要放入符合標準的容器內,加上標簽,容器放入堅固的柜或箱中,柜或箱應設多個直徑不少于30毫米的排氣孔。不相容危險廢物要分別存放或存放在不滲透間隔分開的區(qū)域內,每個部分都應有防漏裙腳或儲漏盤,防漏裙腳或儲漏盤的材料要與危險廢物相容。
丹陽危廢儲存車間廢氣處理工藝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運行與管理 [1]
7.1 從事危險廢物貯存的單位,必須得到有資質單位出具的該危險廢物樣品物理和化學性質的分析報告,認定可以貯存后,方可接收。
7.2 危險廢物貯存前應進行檢驗,確保同預定接收的危險廢物一致,并登記注冊。
7.3 不得接收未粘貼符合4.9規(guī)定的標簽或標簽沒按規(guī)定填寫的危險廢物。
7.4 盛裝在容器內的同類危險廢物可以堆疊存放。
7.5 每個堆間應留有搬運通道。
7.6 不得將不相容的廢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7.7 危險廢物產生者和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經營者均須作好危險廢物情況的記錄,記錄上須注明危險廢物的名稱、來源、數量、特性和包裝容器的類別、入庫日期、存放庫位、廢物出庫日期及接收單位名稱。
危險廢物的記錄和貨單在危險廢物回取后應繼續(xù)保留三年。
7.8 必須定期對所貯存的危險廢物包裝容器及貯存設施進行檢查,發(fā)現破損,應及時采取措施清理更換。
7.9 泄漏液、清洗液、浸出液必須符合GB8978的要求方可排放,氣體導出口排出的氣體經處理后,應滿足GB16297和GB14554的要求。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安全防護與監(jiān)測 [1]
8.1 安全防護
8.1.1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都必須按GB15562.2的規(guī)定設置標志。
8.1.2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周圍應設置圍墻或其它防護柵欄。
8.1.3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應配備通訊設備、照明設施、安全裝及工具,并設有應急防護設施。
8.1.4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內清理出來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險廢物處理。
8.2 按國家污染源管理要求對危險廢物貯存設施進行監(jiān)測。
9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關閉 [1]
9.1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經營者在關閉貯存設施前應提交關閉計劃書,經批準后方可執(zhí)行。
9.2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經營者必須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9.3 無法消除污染的設備、土壤、墻體等按危險廢物處理,并運至正在營運的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場或其它貯存設施中。
9.4 監(jiān)測部門的監(jiān)測結果表明已不存在污染時,方可摘下標志,撤離留守人員。
10標準的實施與監(jiān)督 [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與監(jiān)督。